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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碳建筑技术标准2023pdf
发布时间:2026-09-26 12:30:53

  

零碳建筑技术标准2023pdf(图1)

  目 次 1 总 则3 2 术 语4 3 技术指标8 3.1 室内环境参数8 3.2 建筑碳排放指标8 3.3 区域碳排放指标 10 4 建筑降碳设计 13 4.1 建筑设计 13 4.2 围护结构 15 4.3 机电设施 17 4.4 新型供配电 18 4.5 可再生能源利用 19 4.6 监测与控制20 5 区域降碳设计22 5.1 规划与设计22 5.2 智慧区域25 6 低碳建造27 6.1 施工管理27 6.2 施工措施27 6.3 拆除与回收28 7 低碳运行29 7.1 一般规定29 7.2 调适和维护29 7.3 低碳运行管理30 7.4 低碳行为32 8 检测与判定33 8.1 一般规定33 8.2 检测与监测33 8.3 核算33 8.4 判定34 9 碳抵消36 附录A 建筑碳排放指标计算37 附录B 建筑碳排放指标计算报告书39 附录C 区域碳排放指标计算45 附录D 区域碳排放指标计算报告书49 引用标准名录54 1 总 则 1.0.1 为实现国家2030 年前碳达峰、2060 年前碳中和目标,降低建筑用能需求,提高能源 利用效率,营造健康舒适的建筑室内环境,发展可再生能源和零碳能源建筑应用,引导建筑 和以建筑为主要碳排放的区域逐步实现低碳、近零碳、零碳排放,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与既有改造的低碳、近零碳、零碳建筑与区域的设计、建造、运行 和判定。 1.0.3 低碳、近零碳、零碳建筑与区域的设计、建造、运行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2 术 语 2.0.1 低碳建筑 low carbon building 适应气候特征与场地条件,在满足室内环境参数的基础上,通过优化建筑设计降低建筑 用能需求,提高能源设备与系统效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和建筑蓄能,符合本标准第3.2.1、 3.2.2 条规定的建筑。 2.0.2 近零碳建筑 nearly zero carbon building 适应气候特征与场地条件,在满足室内环境参数的基础上,通过优化建筑设计降低建筑 用能需求,提高能源设备与系统效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和建筑蓄能,符合本标准第3.2.3、 3.2.4 条或8.4.6 条规定的建筑。 2.0.3 零碳建筑 zero carbon building 适应气候特征与场地条件,在满足室内环境参数的基础上,通过优化建筑设计降低建筑 用能需求,提高能源设备与系统效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和建筑蓄能,在实现近零碳建筑 基础上,可结合碳排放权交易和绿色电力交易等碳抵消方式,符合本标准第3.2.5 条或8.4.7 条规定的建筑。 2.0.4 全过程零碳建筑 whole process zero carbon building 在满足零碳建筑技术指标的基础上,通过采用低碳建材、低碳结构形式和材料减量化设 计,可结合碳排放权交易和绿色电力交易等碳抵消方式,建筑建材、建造和运行全过程的总 碳排放量不大于零的建筑。 2.0.5 基准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 用于计算建筑降碳率的标准比对建筑。 2.0.6 区域district 以居住、办公、医疗、商业、教学等功能为主且具有清晰物理边界的地理范围。 4 2.0.7 低碳区域 low carbon district 综合考虑区域内的建筑及周边环境、能源结构、市政基础设施、交通等因素,优化区域 规划设计和运行管理,统筹降低区域用能需求,充分利用区域内的可再生能源、蓄能、碳汇, 实现年运行碳排放符合本标准第3.3.1 条规定的区域。 2.0.8 近零碳区域 nearly zero carbon district 综合考虑区域内的建筑及周边环境、能源结构、市政基础设施、交通等因素,优化区域 规划设计和运行管理,统筹降低区域用能需求,充分利用区域内的可再生能源、蓄能、碳汇, 实现年运行碳排放符合本标准第3.3.2 条规定的区域。 2.0.9 零碳区域 zero carbon district 综合考虑区域内的建筑及周边环境、能源结构、市政基础设施、交通等因素,优化区域 规划设计和运行管理,统筹降低区域用能需求,充分利用区域内的可再生能源、蓄能、碳汇, 可结合碳排放权交易和绿色电力交易等碳抵消方式,实现年运行碳排放量不大于零的区域。 2.0.10 基准区域 reference district 用于计算区域降碳率的标准比对区域。 2.0.11 建筑碳排放强度building carbon dioxide emission intensity 在设定计算条件或实际运行条件下,年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插 座与炊事等终端能耗和建筑本体及周边可再生能源系统发电量,按碳排放因子换算为碳排放 量后,两者的差值与建筑面积的比值。 2.0.12 建筑降碳率building carbon dioxide reducing ratio 基准建筑碳排放强度和设计建筑碳排放强度的差值,与基准建筑碳排放强度的比值。 2.0.13 区域人均碳排放量 district carbon emissions per capita 在设定计算条件或实际运行条件下,用于满足区域自身功能而产生的区域碳排放量与区 域总人数的比值。 5 2.0.14 区域降碳率district carbon dioxide reduction ratio 基准区域碳排放量和设计区域碳排放量的差值,与基准区域碳排放量的比值。 2.0.15 直接碳排放direct carbon emissions 建筑与区域运行阶段用于满足功能需求的直接燃烧化石能源带来的碳排放。 2.0.16 间接碳排放indirect carbon emissions 建筑与区域运行阶段的外购电力、外购热力、外购冷力等产生的碳排放。 2.0.17 隐含碳排放embodied carbon emissions 建筑使用的建材生产与运输、建筑建造、建筑拆除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 2.0.18 碳抵消 carbon offset 用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源和增加温室气体吸收,用来实现补偿或抵消其他排放源产生温 室气体排放的活动。建筑或区域碳抵消可通过绿色电力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等非技术措施实 现。 2.0.19 绿色电力 green power 在生产电力的过程中,二氧化碳排放量为零或趋近于零的电力。 2.0.20 绿色电力交易 green electricity trade 用以满足电力用户购买、消费绿色电力需求,以绿色电力产品为标的物的电力中长期交 易。 2.0.21 碳排放权交易 carbon trade 履约机构、非履约机构或个人通过交易的方式获得或出售碳信用产品,从而促进全社会 温室气体减排、控制全社会碳排放总量的市场机制。 2.0.22 碳排放因子 carbon emission factor 6 用于量化导致二氧化碳排放的生产或消耗的活动系数,表示单位材料或单位能源消耗产 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系数。例如每单位化石燃料燃烧所产生的二氧化碳 排放量、每单位购入 使用电量所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等。 2.0.23 光伏建筑一体化 building integrated photovoltaic (BIPV ) 光伏发电设备作为建筑材料或构件应用于建筑上的形式,也称建筑集成光伏发电系统。 2.0.24 电气化率 electrification rate 终端电力能源消费与区域终端全部能源消费的比值。 2.0.25 碳汇 carbon sink 在划定的范围内,绿化、植被从空气中吸收并存储的二氧化碳量。 7 3 技术指标 3.1 室内环境参数 3.1.1 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热湿环境参数应符合表3.1.1 规定。 表3.1.1 建筑主要房间室内热湿环境参数 室内热湿环境参数 冬季 夏季 温度(℃ ) ≥20 ≤26 相对湿度(% ) ≥30 ≤60 注:1 冬季室内相对湿度不参与设备选型和能效指标的计算。 2 当严寒地区不设置空调设施时,夏季室内热湿环境参数可不参与设备选型和能效指标的 计算;当夏热冬暖和温和地区不设置供暖设施时,冬季室内热湿环境参数可不参与设备选型和能 效指标的计算。 3.1.2 居住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 GB/T51350 的规定。公共建筑的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设计规范》GB50736 的规定。 3.2 建筑碳排放指标 I 低碳建筑 3.2.1 低碳居住建筑的建筑碳排放强度应不高于表3.2.1 规定的限值。 表3.2.1 低碳居住建筑碳排放强度限值(kg CO2/m2 a) 严寒地区 寒冷地区 夏热冬冷地区 夏热冬暖地区 温和地区 低碳建筑 23 21 21 23 18 3.2.2 低碳公共建筑碳排放指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建筑降碳率应符合表3.2.2-1 的规定; 8 表3.2.2-1 低碳公共建筑降碳率 严寒 寒冷 夏热冬 夏热冬 温和 气候区 地区 地区 冷地区 暖地区 地区 建筑降碳率 ≥40% ≥35% ≥30% 2 建筑碳排放强度应不高于表3.2.2-2 规定的限值。 表3.2.2-2 低碳公共建筑碳排放强度限值(kg CO2/m2 a) 建筑类型 医院建筑- 学校建筑- 小型办公 大型办公 小型酒店 大型酒店 医技综合 教学楼 商场建筑 气候区 建筑 建筑 建筑 建筑 楼 严寒地区 23 25 30 35 65 55 15 寒冷地区 21 25 30 40 68 55 16 夏热冬冷 21 28 33 43 75 60 20 夏热冬暖 23 30 36 45 85 65 25 温和地区 18 22 28 30 63 45 13 Ⅱ 近零碳建筑 3.2.3 近零碳居住建筑碳排放强度应不高于表3.2.3 规定的限值。 表3.2.3 近零碳居住建筑碳排放强度限值(kg CO2/m2 a) 气候区 夏热冬暖地 严寒地区 寒冷地区 夏热冬冷地区 温和地区 区 太阳辐照量等级 Ⅰ 14 13 / / / Ⅱ 15 14 / 16 12 Ⅲ 16 16 16 17 13 Ⅳ / / 17 / 14 3.2.4 近零碳公共建筑碳排放指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建筑降碳率应符合表3.2.4-1 的规定; 表3.2.4-1 近零碳公共建筑降碳率 严寒 寒冷 夏热冬 夏热冬 温和 气候区 地区 地区 冷地区 暖地区 地区 建筑降碳率 ≥55% ≥50% ≥45% 9 2 建筑碳排放强度应不高于表3.2.4-2 限值的规定。 表3.2.4-2 近零碳公共建筑碳排放强度(kg CO2/m2 a) 建筑类型 太阳辐 气候 区 照量等 小型办公 大型办公 大型酒店 医院建筑 学校建筑 级 小型酒店建筑 商场建筑 -医技综 建筑 建筑 建筑 -教学楼 合楼 I 16 19 20 24 49 40.5 10 严寒 II 17 20 22 25 51 42.5 11 III 18 21 24 26.5 53.5 44.5 12 I 14 18 20 27 51.5 42.5 11 寒冷 II 15 19 22 28.5 54 43.5 12 III 16 20 24 30 56 45 13 夏热 III 16 23 22 30 61 47 16 冬冷 IV 17 24 24 31 63 49 17 夏热 II 16 24 27 33 69 50 20 冬暖 III 17 25 29 35 70 52 21 II 12 18 18 22 49 .5 35 9 温和 III 13 18 19 23 52 37 10 IV 14 18 21 25 54 38 11 Ⅲ 零碳建筑 3.2.5 零碳建筑的碳排放强度应满足3.2.3 或3.2.4 条的规定,经碳抵消后的年碳排放总量应 不大于零,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 ㎡或高度大于100m 的建筑外,其他建筑碳抵消比例不 超过基准建筑碳排放量的30%; 2 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 ㎡或高度大于100m 的建筑,碳抵消比例不超过基准建筑 碳排放量的40% ,并组织专家对其降碳方案进行专项论证。 3.2.6 全过程零碳建筑可采取碳抵消措施,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3.2.5 条的规定; 2 2 建筑隐含碳排放不应高于350kgCO2/m ; 3 建筑全过程碳排放小于等于零。 3.3 区域碳排放指标 10 3.3.1 低碳区域碳排放指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区域降碳率不应低于30%; 2 区域人均碳排放量不应高于表3.3.1 规定的限值。 表3.3.1 低碳区域人均碳排放量限值(kg CO2/人·年) 太阳 校园区域 气候区 辐照 居住区域 办公区域 医院区域 商业区域 量等 中小学 大学 级 Ⅰ 1040 490 1920 1020 390 980 严寒地区 Ⅱ 1090 470 1900 1010 410 1020 Ⅲ 1140 450 1880 1000 430 1060 Ⅰ 940 470 1920 1010 390 970 寒冷地区 Ⅱ 990 450 1900 1000 400 1000 Ⅲ 1030 430 1880 990 420 1040 Ⅲ 1070 470 1870 1010 410 1020 夏热冬冷 地区 Ⅳ 1120 450 1850 1000 430 1060 Ⅱ 1100 460 1860 1110 410 1010 夏热冬暖 地区 Ⅲ 1140 430 1840 1100 420 1040 Ⅱ 820 460 1620 920 380 950 温和地区 Ⅲ 860 440 1610 910 390 980 Ⅳ 910 420 1600 900 410 1010 3.3.2 近零碳区域碳排放指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区域降碳率不应低于60%; 2 区域人均碳排放量不应高于表3.3.2 规定的限值。 表3.3.2 近零碳区域人均碳排放量限值(kg CO /人·年) 2 太阳 校园区域 气候区 居住区 辐照 办公区域 医院区域 商业区域 域 量等 中小学 大学 11 级 Ⅰ 510 280 600 580 230 560 严寒地区 Ⅱ 610 270 600 580 240 580 Ⅲ 700 260 600 570 250 610 Ⅰ 470 270 600 580 230 560 寒冷地区 Ⅱ 570 260 600 570 230 570 Ⅲ 690 250 600 570 240 590 Ⅲ 690 270 600 580 240 590 夏热冬冷 地区 Ⅳ 790 260 600 570 250 610 Ⅱ 650 260 600 600 230 580 夏热冬暖 地区 Ⅲ 740 250 600 600 240 600 Ⅱ 430 260 600 530 220 550 温和地区 Ⅲ 520 250 600 520 230 560 Ⅳ 620 240 600 510 230 580 3.3.3 零碳区域应满足3.3.2 的要求,经过碳抵消后的年碳排放总量应小于等于零,且碳抵消 比例不超过基准区域碳排放量的30%。 12 4 建筑降碳设计 4.1 建筑设计 I 性能化设计方法 4.1.1 零碳建筑应采用性能化设计方法,采用全过程多专业协同设计组织形式,从建筑设计 内在本质和基本规律出发,基于零碳建筑设计目标开展设计工作。 4.1.2 建筑性能化设计应综合考虑其地域、文化、气候、环境等资源禀赋条件,以及经济约 束、功能需求、技术措施、建筑美学等多种因素,优化零碳建筑设计策略。 4.1.3 性能化设计应根据本标准规定的室内环境参数和碳排放指标要求,利用碳排放模拟计 算软件等工具,结合建筑全过程的经济效益分析,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指导技术措施 和性能参数的确定。 4.1.4 性能化设计宜按下列步骤进行: 1 设定室内环境参数和碳排放指标。 2 初定设计方案。 3 利用碳排放模拟计算软件等工具进行设计方案的定量分析及优化。 4 分析优化结果并进行达标判定。当碳排放指标不能满足所确定的目标要求时,应修改 设计方案,重新进行定量分析和优化,直至满足目标要求; 5 确定优选设计方案。 II 建筑布局 4.1.5 建筑应结合场地环境与气候特点,对项目的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 综合分析,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 4.1.6 建筑应优化空间布局,合理选择和利用景观、生态绿化等措施,营造适宜的场地微气 候环境,优化自然通风、天然采光、自遮阳效果,降低建筑供冷供暖负荷。 III 建筑方案设计 4.1.7 建筑方案设计应根据使用需求,合理控制建筑规模和高度,不应大拆大建。 4.1.8 建筑方案设计应基于当地气候条件和生活习惯,根据功能需求,合理区分确定建筑舒 适度等级,减少不必要的用能空间;或通过设计优化,适当降低部分空间、部分时间的环境 13 需求。 4.1.9 建筑方案设计应根据建筑功能和环境资源条件,强化气候环境适应性,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建筑设计宜造型简洁、体形系数适当; 2 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以及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等被动式建筑设计手段降低 建筑的碳排放; 3 应优化建筑窗墙比和屋顶透光面积比,综合考虑室内采光通风、供冷供暖负荷以及照 明能耗之间的关系。 4.1.10 建筑进深选择应考虑天然采光与自然通风需要。进深较大的房间,宜设置内庭院、采 光中庭、采光通风竖井、光导管等设施。 4.1.11 地下空间宜设置采光天窗、采光侧窗、下沉式广场(庭院)、光导管等采光通风设施。 4.1.12 建筑应结合所在地区环境气候特点、房间使用需求、窗口朝向及建筑安全进行遮阳设 计。遮阳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固定、可调遮阳设施,或采用可调节太阳得热系数(SHGC)的调光玻璃; 2. 南向外窗宜采用可调节外遮阳、可调节中置遮阳或水平固定外遮阳方式; 3. 东向和西向外窗宜采用可调节外遮阳设施。 4.1.13 建筑及周边场地应为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设施提供安装条件。 4.1.14 建筑设计宜进行光伏发电系统一体化设计。 IV 建造体系与建材 4.1.15 当功能需求、资源条件适宜时,宜选用木结构、钢结构等低碳建筑结构体系;设计宜 采用建筑拆除时便于材料循环利用的措施。 4.1.16 建筑应合理使用装饰性材料,外部宜减少无功能作用的装饰性构件,内部宜采用易维 护更换的装饰装修体系、材料和产品,并应减少装饰性建筑材料使用。 4.1.17 居住建筑宜进行全装修交付,公共建筑的公共区域装修宜实现设计建造一体化。 4.1.18 建筑宜选用可循环建材、耐久性建材和本地材料,建材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4 1. 使用获得绿色建材标识(或认证)的或有明确碳足迹标签的材料与部品; 2. 选用耐久性建材,延长建筑使用寿命; 3. 因地制宜使用本地建筑材料,降低建筑材料运输的碳排放。 4.2 围护结构 4.2.1 围护结构宜选择具有碳足迹评价的产品,碳排放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碳排 放计算标准》GB/T 51366 的要求。 4.2.2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计算参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透光围护结构主断面平壁传热系数应考虑连接件、固定件等造成的热桥影响,计算 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的相关规定; 2 非透光围护结构平均传热系数应采用包括结构性热桥和附加线热桥、点热桥在内的平 均传热系数,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和现行强 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的相关规定; 3 围护结构中的热桥部位应进行二、三维稳态传热模拟计算,计算软件的选择、边界条 件的设置、计算模型的选取和计算参数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 的规定; 4 外窗的 K 值应包括整窗的传热系数和安装热桥系数,整窗的传热系数应根据产品提 供的传热系数检测报告确定,安装热桥系数应根据模拟计算结果确定; 5 外窗的综合 SHGC 值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的规 定进行计算。 4.2.3 墙体降碳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外墙宜选用重质墙体,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气候区墙体保温宜采用外保温系统; 2 采用除外保温外的其他保温构造时,应采取阻断热桥的措施,并采取可靠的防潮措施; 3 应在满足同等保温水平目标下,应选择全寿命期碳排放更低的保温材料。 4 非透光幕墙宜结合外墙外保温一体化设计。非透光的玻璃幕墙部分、金属幕墙、石材 幕墙和其它人造板材幕墙等面板背后应采取高效保温材料保温,非透光幕墙与围护结构连接 构件应进行断热桥专项设计。 5 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可根据气候条件,开展围护结构热湿耦合降碳设计。 15 4.2.4 透光围护结构降碳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透光围护结构应采用系统化设计,实现构造的传热系数 K 值、太阳得热系数 SHGC 值、可见光透射比以及气密性的性能化设计目标; 2 透光围护结构应综合自然通风与消防排烟需求设计,应采用多点锁闭系统并进行开启 部位专项设计; 3 透光围护结构宜减少型材在构件中的占比; 4 外窗型材及安装位置应根据热桥影响分析确定,宜位于保温层内并靠近结构墙体; 5 当外窗位于结构墙体窗洞口内时,宜选用具有自保温性能材料制作而成的附框,外墙 或窗口的保温层应覆盖附框并宜覆盖部分窗框; 6 采用外挂式外窗安装方式且窗口外侧下口设置金属披水板时,固定件不得接触金属披 水板。 4.2.5 地面、屋面降碳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保温材料应选择体积吸水率低、抗压强度高、尺寸稳定性好、全生命期碳排放 更低的保温材料; 2 地面保温应考虑室内隔墙或基础造成的热桥; 3 屋面宜采用吸水率低的挤塑板(XPS )、高强度模塑板(EPS )或硬泡聚氨酯(PIR ) 等材料作为保温材料; 4 屋面构造设计宜避免在隔汽层与防水层间进行湿作业; 5 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建筑宜采用浅色屋面、通风屋面和种植屋面等屋面隔热措 施; 6 建筑屋面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4.2.6 围护结构气密性降碳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进行建筑气密性专项设计,当设计有气密层时,气密层应连续包围整个围护结 构,气密性措施应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形式进行选择,并应在建筑设计施工图中明确标注 气密层的位置和不同部位的气密性处理措施; 2 气密性材料的选用应结合当地气候条件和施工现场条件,气密性材料的适用温度、 可施工温度、抗紫外线和抗腐蚀等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3 建筑气密性宜按现行国家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 的规定进行 设计并在围护结构完成后进行建筑气密性检测。 16 4.2.7 热桥降碳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结构的热桥部位应采取消除或削弱热桥的措施,并确保热桥内表面温度高于房 间空气露点温度。建筑设计施工图中应明确热桥部位的处理措施,具体措施宜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 《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 的规定; 2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上的悬挑构件宜采用断热桥承重连接件,其承载性能应符合相 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其连接方式、热工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外窗洞口区域的热工性能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外窗热工缺陷现场测试方法》GB/T 39684 开展热工缺陷判定。 4.2.8 围护结构采用外保温构造时应考虑防水、吸水性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或倾斜的出挑部位以及延伸至地面以下的部位应做防水处理; 2 勒脚、室外平台外墙底部宜采用吸水率低的保温材料; 3 外保温与门窗交接处、首层与其他层交接处、外墙与屋顶交接处应进行密封和防水 构造设计。 4.2.9 当采用预制或现场浇筑混凝土内置保温构造做法时,应进行安全性计算,其热工和气 密性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置保温外墙板应保证保温层的连续性,不应出现热桥; 2 当预制外墙板周边保温层厚度有减缩时,应进行热桥模拟计算并计入平均传热系 数; 3 当采用真空绝热板时,应采用无封边、带倒角的真空绝热板,当采用无倒角的真空 绝热板时,应考虑拼缝位置造成的热桥; 4 预制外墙板接缝处以及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处应设置防止形成热桥的构造措施并增加 气密性构造措施。 4.3 机电设施 4.3.1 建筑供热供冷系统应综合经济技术分析,进行方案比选和性能优化。 4.3.2 建筑应优先采用地热、生物质、空气能、太阳能、工业余热等非化石能源供暖,电力 供应充足、电力政策支持的地区可采用电采暖。 4.3.3 供冷系统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和自然冷源,并考虑多能互补集成优化。 17 4.3.4 冷、热源机组能效系数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51350 的 推荐值。 4.3.5 采用蒸汽压缩循环的冷水(热泵)及直膨式空调机组应优先使用低 GWP 值的替代制 冷剂,并采取有效防泄漏措施。 4.3.6 地源热泵系统设计制热性能系数与制冷能效比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 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 规定的2 级以上。 4.3.7 当采用户式低环温空气源热泵机组供暖时,其性能参数要求应符合表4.3.7 的规定。 表4.3.7 户式低环温空气源热泵机组性能参数要求 名义制热量 制热季节性能系数HSPF 机组类型 末端型式 HC (W ) (Wh/Wh ) 地板辐射 ≥2.8 低环温空 气源热泵 HC≤35000 风机盘管 ≥2.6 热水机组 散热器 ≥2.3 低环境温 HC≤4500 — ≥3.0 度空气源 4500W <HC≤7100 ≥2.9 热泵热风 机 7100W<HC≤14000 — ≥2.8 低环境温 HC≤18000 — ≥3.0 度空气源 多联式热 泵机组 HC >18000 — ≥3.0 4.3.8 建筑应合理设置新风热回收系统,并宜设置新风旁通管。热回收装置性能不宜低于现 行国家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51350 的相关规定。 4.3.9 建筑应合理选择LED 照明产品,并应采用智能照明调光控制系统。 4.3.10 生活热水制备应优先利用太阳能、空气能等热源形式,并应采用高效设备。 4.3.11 电梯能效等级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能量性能 第2 部 分 电梯的能量计算与分级》GB/T30559.2 的1 级能效要求,并采取群控等节能控制方式。 4.4 新型供配电 18 4.4.1 建筑宜采用可再生能源微网系统,利用蓄能、用能设备协同控制技术,提升可再生能 源就地消纳比例。 4.4.2 建筑供配电系统应具备实时监测、分析、智能调度等管理功能。 4.4.3 建筑供配电系统应具备按核算单元和用能形式进行分类分项计量功能。 4.4.4 建筑宜结合建筑及周边场地可再生能源系统,设置储电、蓄热(冷)、电动车充电桩等 设施,实现不同蓄能形式灵活应用。 4.4.5 蓄能用蓄电池的75%荷电状态的充电效率应不低于90% 。 4.4.6 建筑宜采用光储直柔技术,且宜具备与电网友好互动的接口。 4.4.7 用电设备宜具备用电负荷调节功能,采用光储直柔技术建筑的用电设备应具备功率主 动响应功能。 4.5 可再生能源利用 4.5.1 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建筑冷热源和热水热源应优先选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地源 热泵、空气源热泵等;供电系统应优先选用光伏发电、风光互补等。 4.5.2 新建建筑的可再生能源系统应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统一验收。 4.5.3 太阳能系统设计阶段应逐时计算光伏系统发电量、太阳能集热系统集热量。 4.5.4 光伏发电系统应优先自发自用。 4.5.5 建筑采用的标准光伏组件光电转换效率应符合表4.5.5-1 的要求。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 构件时,应选择高效率太阳能电池进行集成,其光电转换效率应符合表4.5.5-2 的规定。 表4.5.5-1 标准光伏组件光电转换效率 标准光伏组件类型 组件光电转换效率 晶体硅电池 多晶硅电池组件 ≥17% 组件 单晶硅电池组件 ≥20% 硅基电池组件 ≥12% 薄膜电池组 铜铟镓硒(CIGS )电池组件 ≥14% 件 碲化镉(CdTe )电池组件 ≥15% 表4.5.5-2 一体化构件用太阳能电池光电转换效率 19 太阳能电池类型 电池光电转换效率 单晶硅电池 ≥22.9% C T ≥15% 碲化镉( )电池 d e 4.5.6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设计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 准》GB/T 50801 规定的2 级以上。 4.6 监测与控制 4.6.1 零碳建筑应设置建筑碳排放管理系统,实现建筑运行碳排放量的动态统计、计算、分 析和展示等管理目标。 4.6.2 建筑碳排放管理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1 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量、可再生能源降碳量和建筑碳抵消量的分类分项动态统计、计 算、分析和展示; 2 碳排放数据的查询、预警、记录和下载; 3 建筑碳排放报表的生成; 4 与其他系统集成的权限。 4.6.3 建筑碳排放管理系统应对下列内容进行计量和监测: 1 建筑消耗的冷热量、电量、气量和其他能源消耗量; 2 建筑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蓄能系统蓄放的能量; 3 电动车充桩充放电量; 4 典型房间室内温湿度等主要环境指标; 5 建筑室外温度和辐照度。 4.6.4 建筑碳排放管理系统的计量和监测应满足下列规定: 1 采用具有远传功能的智能计量表具和传感器; 2 计量表具和传感器精度应满足建筑运维管理和碳核查要求; 3 数据采集频率和存贮周期满足碳排放核查要求和建筑机电系统运行要求。 4.6.5 建筑宜设置建筑楼宇自控系统。 4.6.6 建筑智能化系统硬件应选用功耗低、长寿命的设备和产品。 20 21 5 区域降碳设计 5.1 规划与设计 5.1.1 新区建设和既有区域更新改造时,应结合资源气候等特点,统筹各方面资源,通过相 关技术途径与具体措施,设立降碳目标、落实降碳要求。 5.1.2 在新建区域开发建设和既有区域更新改造的规划阶段,应制定低碳专项规划。专项规 划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明确区域碳排放要素组成; 2 测算基础情境下的区域碳排放量、碳汇量; 3 提出各碳排放要素的碳减排要求与指标; 4 提出碳减排途径与技术措施; 5 测算改进情境下的区域碳排放量、碳汇量。 5.1.3 区域能源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零碳、低碳能源优先为基本原则,在本区域上位能源规划的基础上,提高用能设备 电气化率、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余废热利用率; 2 新区建设时应综合考虑电、热、气、冷等使用需求与资源条件,进行专项规划,统一 协调、综合利用、保障供给、节能低碳、运行经济; 3 既有区域更新改造时,宜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5.1.4 区域供热系统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热能源应因地制宜,遵循安全、可靠、低碳、经济、环保的原则,优先利用各类余 热、废热资源;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 2 供热管网应结合热源条件和输配方式,采用措施提高热网的输热能力、降低输送能耗 和热量损失、减小热媒管径。以热水为热媒时,应采取措施加大供回水温差;以蒸汽为热媒 时,应采取措施降低凝结水温度、充分利用其热量、有效利用凝结水; 3 供热管网应在符合技术要求的情况下,采用高效、节能、低碳、环保的设备和材料; 4 挖掘火电机组、工业余热等余热潜力,在条件允许的地区鼓励大温差输送、水热同输。 5.1.5 区域供电系统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网输配应统筹协调集中式与分布式发电、可再生能源等低碳能源、电力需求侧管理 与多样化用电服务等,提高电网的互动性和调控能力,提升低碳电力比例; 2 蓄能单元应满足向电网提供持续、稳定电力的要求,选择安全、高效、环保、可靠、 22 易维护和长寿命的设备产品,并应优先使用大容量、高效率、长时间的存储设备; 3 推动先进信息通讯技术与电力系统深度融合,构建智能互动、安全可控、经济高效的 电力服务平台,提升电网运行的可靠性、互动性和适应性,满足各类分布式发电、用电设施 接入以及用户多元化等需要。 5.1.6 区域可再生能源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气候条件适宜地区,宜充分利用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 )技术,利用公园、广场等 休闲空间,停车场等场地空间,公共交通站点等构筑物,提高太阳能光伏安装容量;通过光 伏并网、智能微网、蓄能等技术,提高光伏发电的消纳量; 2 因地制宜利用风电和光伏等,配合电网调控要求,实现分布式电源高效利用; 3 按照“因地制宜、集约开发、加强监管、安全环保” 的原则,开展各类浅层地热利用, 并采用高效的热泵机组; 4 地质等条件适宜采用中深层地热时,宜梯级利用,并确保中深层地热供热系统安全可 靠、性能稳定、节约高效。 5.1.7 区域蓄能系统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需匹配不一致时,宜采用蓄能方式进行调节,以提升可再生能能源消纳能力、削减 尖峰负荷、降低运行成本及碳排放; 2 应结合区域周边条件选择适宜的蓄能形式,场地紧张或土地价格较为昂贵的区域宜采 用相变蓄能,场地宽松的区域宜采用水蓄能,热媒品质要求高的区域宜采用导热油蓄能; 3 跨季节蓄能系统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分析,对蓄能介质、蓄能方式、蓄能率和储冷(热) 量、蓄能-释能周期内的逐时运行模式和负荷分配等进行详细计算; 4 区域应根据系统所需存储容量、额定功率、储存持续时间选择适宜的储电技术,并结 合可再生能源及负荷特性,以经济性、环保性、能效性等为目标配置储电设备; 5 区域储电布置安全性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1.8 区域能源系统中可再生能源产能应优先本地消纳,配置蓄能系统时其可再生能源利用 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集成储电技术,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应提升10%以上; 2 系统集成储电、蓄热两种蓄能方式时,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应提升20% 以上; 3 系统集成储电、蓄热、蓄冷三种蓄能方式时,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应提升30% 以上。 5.1.9 区域环卫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环卫设施规划应满足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需要,贯彻生活垃圾无 23 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低碳化等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密闭运输、循环利用、 生态化与低碳化处理。合理确定垃圾收集点的位置,提倡生活垃圾的回收和再生利用; 2 合理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 式,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并提出 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后续运输、处理方式相协调; 3 建筑垃圾应采用就地利用、分散处理、集中处理等形式进行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 应选用节能、高效、低碳的技术与设备; 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计宜实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优化配置。 5.1.10 区域给排水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回收利用污废水等排水热量,再生水、污废水的处理工艺,应选择节能、低碳的处 理工艺; 2 雨水应收集利用,景观水体补水等应采用雨水,条件允许时,降雨初期的弃流雨水应 就近排入绿地; 3 综合考虑区域内原水和中水用量的平衡和稳定、系统的技术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合理 利用中水系统进行室外绿化灌溉、道路浇洒以及汽车清洗、冷却水补水、公共厕所冲厕等。 5.1.11 区域交通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居住区配建停车位应 100%满足电动车智能充电要求(或预留安装条件),办公 类、商业类及其他类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中,电动车充电设施占比分别不低于 25% 、20%、 15%; 2 宜结合区域发展规划和技术进步,预留氢能源车辆等新型低碳交通工具的应用技术条 件。 5.1.12 区域园林景观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园等集中绿地的建设,应提高灌木、乔木等有利于土壤固碳、植物碳汇的植物比例, 选择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品种,绿地整体的郁闭度应≥0.4 ,以发挥其生态改善和 空气质量提升的作用; 2 公园等集中绿地的灌溉和造景,应采用雨水等非传统水源,植物自然生长代谢或养护 产生的干、枝、叶、皮等废弃物,应进行单独或区域性集中处理,转化成为种植肥料、绿化 景观覆盖物或作为生物质材料再利用; 3 小区、社区等场地内的绿地建设应选择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低养护要求、安全 无害的植物,采用灌木、乔木相结合的复层绿化方式,充分考虑场地、道路及住宅建筑冬季 日照和夏季遮阴的需求,结合气候及建设条件,宜采用立体绿化等方式丰富景观层次、增加 24 环境绿量; 4 小区、社区等场地内的绿地浇灌和景观造景所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其总用水量 的比例不低于80%,应积极利用河湖塘海等自然水体,结合自然水体的碳汇特征,进行针对 性的景观设计;通过生态修复等手段,有条件时宜利用自然水体进行蓄能,提高其碳汇贡献。 5.2 智慧区域 5.2.1 区域应设置碳排放管理平台,并应对区域内建筑、交通、市政和其他能源活动的碳排 放进行数据收集与管理。 5.2.2 区域碳排放管理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1 区域内建筑、交通、市政和其他能源活动碳排放量的动态采集、计算、分析和展示; 2 区域碳排放数据的查询、报警、记录和下载; 3. 区域碳排放数据报表的生成; 4. 与其他系统集成的能力和权限。 5.2.3 区域碳排放管理系统除应统筹建筑碳排放管理系统的计量和监测数据外,还应对下列 内容进行计量和监测: 1 区域能源站产能和用能量,以及用于本区域之外的外输量; 2 区域内绿地、道路等公共场地安装的可再生能源设施发电量、区域用电量、向区域外 的输电量; 3 区域内外购绿色电力; 4 区域电动汽车充电桩总充放电量; 5 区域内市政照明用电量; 6 区域公共场地与设施中的电梯和其他用电设施的用电量; 7 区域场地和碳排放管理相关的其他用能及产能。 5.2.4 当区域内有能源微网系统时,应具有能源微网管理系统,系统应安全、高效运行。 5.2.5 区域宜设置智能垃圾管理系统。 5.2.6 区域宜设置水资源管理系统,区域中水和再生水应统筹利用。 5.2.7 区域公共照明设施应采用智能照明控制和高效节能灯具。 25 5.2.8 区域宜设置智慧交通管理系统。 5.2.9 区域宜设置电动汽车充电桩智能管理系统,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充电桩充放电量的单独计量; 2. 区域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多用户分时共享模式; 3 与可再生能源发电、建筑用电负荷管理等协同,实现电动车的智能柔性充放电; 4. 具备与其他系统集成的能力和权限。 5.2.10 区域公共场地与设施中的电梯宜采用待机功耗低的智慧节能电梯。 26 6 低碳建造 6.1 施工管理 6.1.1 工程项目建造应实施降碳目标管理,促进设计、施工深度协同,实现建造全过程碳排 放统筹与计量。 6.1.2 施工前应进行低碳建造策划及施工阶段碳排放量测算,制定专项低碳建造方案,明确 建造碳排放目标。专项低碳建造方案应包括施工现场内能源供应方案,宜采用清洁能源作为 施工现场用能。 6.1.3 工程项目建造应进行施工现场场地布置规划,减少场地内运输能耗及碳排放。 6.1.4 工程项目建造应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并按下列要求进行施工管理: 1.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的垃圾产生量应小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kg,装配式建筑的 垃圾产生量应小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kg ; 2.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应进行分类收集及综合利用,回收率应达到90% 以上,综合利用 率应达到60% 以上。 6.1.5 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办公用房应采用保温隔热、遮阳等被动式方式。 6.1.6 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办公主要用能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节能高效设备; 2 应采用节能照明灯具; 3 宜采用新能源施工机具与运输设备; 4 应监控重点能耗设备,对多台同类设备实施群控管理。 6.1.7 施工时应进行施工现场用能及碳排放量统计,统计内容应包括施工现场内工作区、材 料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等,竣工后应基于实际能源消耗种类及数量进行碳核查。 6.1.8 施工现场碳排放宜采用信息化平台监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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