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5年10月1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11月5日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建筑绿能及零碳园区规划建设项目”。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6年5月13日,公司召开了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实施方式和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募投项目“建筑绿能及零碳园区规划建设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实施方式和内部投资结构。
因募集资金监管及使用需要,近日,本次募投项目的部分实施主体已完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完成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具体情况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80号),同意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46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6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50,016,515.85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
甲方一: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甲方二:新城市(杭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前述“甲方一、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425,截至2026年7月23日,前述专户余额均为0.00万元。
前述专户仅用于甲方建筑绿能及零碳园区规划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行健、韩芒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